《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废止了《民标》的强条

2024-08-01 01:29:36 1 作者: 开云kaiyun登录网页

  住建部网站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24-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经历了“一年筹备、三年研编、二年制订”,与国内法规、国内外标准做比对、研究,几易其稿,多次召开专题论证会后,批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四、《建筑物防雷工程项目施工与质量检验收取规范》GB 50601-2010第3.2.3、5.1.1(3、6)、6.1.1(1)条(款)。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看到上图加粗字体,把刚出两年的《民标》强条也给废止了,看来规范编写组之间也是各种宫斗戏码。

  上图3.1.1条中的“特级负荷”为首次提出的概念,后面的3.1.3条明确“特级负荷”由3个电源供电,由满足一级负荷的2个电源+1个应急电源组成;对于高度大于150米及以上的建筑的应急电源设置只能是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看上面3.1.2条,是不是有点迷糊?明明是写一级负荷要求,还专门写了一级负荷要带特级负荷,那如果存在这样的特级负荷,一个项目最高负荷等级就应该是特级负荷。这条写得我恍惚了。下面这条是被废止的民标条文:

  上面红框条文与下面《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的6.2.7条保持一致。

  上面3.2.2条针对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3.2.3条针对不是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

  上面4.1.1及4.1.4条,备用电源是相对于常用电源来说的。常用电源是市电,备用电源是可以是独立馈电,发电机和蓄电池。应急电源在多数规范里提到的是消防类。结合4.1.4条同时共用柴发,我觉得你们可以理解成四段制配电,其实直接读4.1.4条也很恍惚。

  4.1.4条: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时,既可当作备用电源,也可当作应急电源,要求在供电系统的架构上严格分开,设置独立的供电母线段,并且供电回路也是各自独立;

  备用电源:是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应急电源:又称安全设施电源,是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避免对环境或别的设备造成损失的电源。

  上面4.1.5及8.3.2条:此处仅强调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并未强调有各自的母线条再次明确消防负荷是专用回路,火灾条件下能自动切除该发电机的非消防负荷,在未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内,怎么样才能做到自动切除非消防负荷,对施工来说,的确是个问题。

  上面4.3.5条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人身安全,隔离电器应可靠地将回路与电源隔离,而半导体开关电器不具有这样的功能;隔离器、熔断器以及连接片不具有接通断开负荷电流的功能,所以不能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如果装设错误,将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上面4.3.5条与《民标》7.6.3 条最大的不同在于要求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民标》要求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上面4.5.1条,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剩余电流保护作为附加防护的只能是30mA剩余电流保护器;此条需要出示明确的实施范围,如户外路灯采用30mA会存在问题。

  上面4.5.4条,2.5米及以下的灯具采用220V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这样会造成大量照明回路设置30mA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例如公共建筑的走道照明,地下室照明等场所;住宅卫生间的灯具、暖风机吸顶安装在2.5米以下。

  上面的4.5.5~4.5.7条相对《民标》13.4.6“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本强规废止《民标》13.4.6后,并未提出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对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切断主电源后由蓄电池强制点亮是一种合理做法。

  上面4.6.5条规范有点绕,当采用30mA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时,又来了一个32A的下列回路应装设30mA剩余电流保护器,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包含了室外的移动电子设备和固定设备,与GB/T 16895.21-2020(下面411.3.3条)有明显的不同,固定安装的设备一般都做好了辅助等电位连接,所以GB/T 16895.21-2020并没有这样要求。室外安装的32A回路的消防风机、变频空调主机是否都需要设置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呢?

  上面4.6.10条要求较以前大幅度的提升,采用了两种附加保护措施,既采用了辅助等电位联结,又采用了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同样的问题,室外露天设置的消防风机是不是也应按此条?

  上面5.1.3条,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在施工图阶段往往不设计,由运营商深化实施,此处如何规避?看来也只能写在设计说明中了。

  上面5.2.2条在绿建规范中出现过,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库应设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一般会联锁双速的消防风机的低速风机;

  上面5.3.1条,原有规范无论消防专用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均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控制;此处仅强调消防专用水泵房,可见消防专用水泵的启动是重中之重。

  上面6.1.3条为新增强条,过去那种在围墙内设置杆上变的方式或将不被允许。

  上面6.2.2条、6.2.3条均提到采取可弯曲导管时采用防水重型导管,但6.2.1条室内干燥场所未提及。

  上面6.2.6条明确了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此处也应包含线条终于将井道不贴邻热烟道作为强条对待了,原来给建筑专业提这一条总被无视。在住宅项目尤其必须要格外注意,以防图审的强条。

  《民标》7.6.3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废止后,本次强规4.3.7条“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民标》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条“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这里说的不燃导管和线槽是说明材料?应该还是金属管和线槽,因为塑料管都是阻燃的,亦或有新材料新技术了?

  《民标》13.4.6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废止后,本次强规4.5.7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是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缩小了范围;本次强规没有提出不能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对于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市电断电后由蓄电池强制点亮是一种合理做法。

  《民标》13.7.6 消防专用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废止后,强规没有一点体现。

  对于民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019年更新时降为了《标准》级,这次直接将《民标》的好多强制性条文给废止了。从目前规范更新的趋势看,强制性条文在逐步整合,专业规范的通用性、指导性在增强,国家级的“规范”越来越具有强制性,而非强制性的变为“标准”、或者推荐性规范、规程等。

  对于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行业从业者来说,该规范的发布是行业重磅消息,是我国标准化改革重要成果之一,一定要重视起来,严格执行。

  (注:规范解读及与《民标》强条的差异部分为公众号“老王和你聊电气”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