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在铁路行业的贯彻实施,国家铁路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结合多年来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实践,制定颁布了《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联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是铁路技术作业中提示注意、相互联系的需要,也是列车运行中防止人身伤害等铁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对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与畅通十分重要。在铁路蒸汽机车时代,鸣笛采用汽笛,其声级一般不低于128分贝;在内燃机车时代,鸣笛采用风笛,其声级一般不低于107分贝;进入电力机车时代,鸣笛逐步采用电笛,其声级一般不低于94分贝。原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06年第29号)对铁路机车车辆鸣笛有明确的规定,如信号表示器及标志等。虽然铁路机车车辆鸣笛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与畅通的需要,但鸣笛多、声音大会给铁路沿线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铁路沿线民用建筑慢慢的变多、距离慢慢的接近,加之人民群众环保意识慢慢地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与群众日常生活的矛盾日益凸显,需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范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问题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推动铁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新修订颁布实施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做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依据上述规定,虽然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主体,但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这为国家铁路局履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考虑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监督管理仅对本职责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且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在铁路运输噪声中占比较高,故本《办法》主要定位于国家铁路局规范性文件层级,一是围绕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明确铁路监管部门在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重点及工作要求,比如,明确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源头防控、规范鸣笛、综合防治的原则;明确直辖市及地级市市区及沿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段、普速铁路线路全封闭区段、高速铁路区段、动车组运用所、动车组存车场、客整所、机务整备场、货场等应当纳入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管理等。二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定职责,细化了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社会责任和要求,比如,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制度,开展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该依据铁路沿线环境变动情况,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制定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相关管理规定,以及限制鸣笛的技术性规定并动态调整;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确定的铁路机车车辆限制鸣笛区在企业网站、铁路沿线等醒目位置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公告,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车车辆视听警示装置 第3部分:电笛》等铁道行业标准研究制定铁路机车、动车组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铁路机车车辆电笛加装改造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降低鸣笛噪声等。三是结合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实践,逐步加强监督管理,比如,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分析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扰民问题投诉情况,对因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依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铁路机车车辆声响装置维护和保养义务或者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依法查处等。